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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用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婚姻继承债务           阅读:73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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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既可以分别对不同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则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二.债权人用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因此,债权人应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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