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时效
根据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据此条规定如果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而不论此欠条是借款性质还是合同的材料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