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表少计电费是否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即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他方的财产总额减少;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
二.违约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我们说,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使一方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仍然有例外现象,这些例外主要体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了一些利益,此种利益是无法律上根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因为违约而使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将发生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财产,获取非法利益并导致出租人、出借人等财产受到损失。违约方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不当利益。二是承租人、出借人等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未按期向出租人、出借人等返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实际获得了一定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赁费、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三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因为违约使合同关系解除,当事人依据合同接受对方所作出的履行,已无法律根据,则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