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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举证,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的基本问题           阅读:58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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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如何举证?

民间借贷在社会上有很强的活力,尤其是在东南沿海一带,由于法律对民间借贷始终处于一种暧昧状态,因此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有时不好处理。本文为你提供简单的举证方法: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二、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没立字据“空口无凭”

永川区红炉镇的张某和魏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张某在电话里向魏某问道:“我借给你的1万元钱什么时候还?”对方回答:“我不欠钱,我只是替别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你。”张某将通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据将魏某告上法庭。但法院最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张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对方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协议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非常有必要。

借款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6月,胡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但胡某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审判,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民间借贷中,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例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非法借贷不予保护

去年10月,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场抽“茶钱”,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陈某向王某借赌资1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年底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但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永川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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