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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

债的保全           阅读:27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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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之诉是债权人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让人及债权人。

1. 对于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 对于受让人:

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让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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