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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的条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注意事项

保证           阅读:39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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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求偿权的条件

1、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使由于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2、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要求。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归于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可以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可成立求偿权。

3、保证人的履行无过错。所谓“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使主债务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通知义务、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如果保证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其过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担了可不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丧失了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又如:保证人在清偿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如果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善意的主债务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丧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注意事项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 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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