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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其他债权债务转让问题           阅读:49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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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可称作共同的债务承担或契约加入。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债权人直接取得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但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请求利益之前,承担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契约。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是连带责任关系,也可以约定是非连带责任关系。因此,如果承担契约约定债务人对承担人承担的债务承担非连带责任,则笔者认为,依《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此承担契约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承担人此时对于债权人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原债务如果因撤销或解除而消灭,则承担契约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换言之,债务承担契约所设定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金额,但债务履行期限、场所较原债务为重,或者债务为原债务之一部分者,不影响契约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就此特点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合同法》第65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承担)的规定颇为相似,同样产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客观效果。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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