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根据贷款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金融机构为借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二类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为便于区分两类合同,对于第一类合同被称为借款合同;第二类合同被称为民间借贷合同。在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大都是民间借贷合同。
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注意什么
现实中,大都是向亲朋好友借钱,作为贷款人碍于情面,很多人在借给他人钱时,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有时甚至连个借条也不让借款人出具。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关系非常好,借给借款人钱时就不考虑能否要回,是否签订借款合同都无关紧要。
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人是出于对借款人暂时资金紧张提供帮助,在借款人度过难关后,还想要借款人偿还。如果这样,我建议你应当在借给他人钱时就与对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借款合同的最大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甲经营一个商店,资金紧张向乙借款。乙借给甲3万元现金,期限为一年。甲给乙出具了收条,上面写着收到乙现金3万元。一年后,由于甲经营不善,商店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欠款。于是,乙在多次向甲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要求法院判决甲承担还款义务。甲在其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当时确实收到了乙的3万元现金,可是这笔款是乙对商店的投资,不是甲个人向乙借的款。
这样本案甲乙双方各执一词,纠纷由此而生。
对于甲而言,如果这三万元现金是投资款,乙作为商店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原则,乙不但不能要求甲偿还本金,还要承担商店的亏损。
如果乙当时确实只是借款给甲,而不是向商店的投资,那么,无论商店是否亏损,甲都应当将三万元现金偿还给乙。乙当初出于对甲的帮助借给甲钱,不但钱不能要回,反而增添了分担甲的商店亏损的风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与当初借款给甲时出于友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关。如果当初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在后来想提出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的时候,想到乙手里也有一份合同,自己这样答辩,明显不具备可信性。他也就不敢再以其他理由答辩了,乙胜诉的阻力减小了。甲也许考虑到事实清楚,不还款不行,因而就主动还款了。
可见,书面合同对于当事人是多么重要。如果借款的数额较大,最好签订一份内容详细的书面合同,这对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