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在通过和解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
二、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是什么?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我国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规定为:(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原因产生的债权或预期收益,或者是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清算组的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及财产权益。(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