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权遭受非法侵害也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但是,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这种痛苦不绐予精神损害赔偿。①精神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情况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积极的精神损害即受害人可以感知的精神痛苦;另一种是消极的精神损害即受害人无法感知的知觉丧失和心智丧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入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只能够是人身权利。但是,对于那些被权利人赋予特定精神意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对权利人而言,便具有了类似人身权利同样的精神价值。因此,第4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依据的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