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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           阅读:55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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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1、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2、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4、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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