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债有哪些方法
第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讨债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讨债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讨债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讨债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调解法。讨债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五、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讨债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讨债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讨债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讨债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讨债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讨债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讨债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讨债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讨债人未申报讨债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讨债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代位追偿法。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讨债,对讨债人造成损害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讨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讨债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讨债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讨债;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讨债人的到期讨债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讨债人有保全讨债的必要。
二、如何成功讨回企业欠款
目前,企业主要采用三种方式对债务进行追收。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催收;二是委托法律部门;三是委托专业的商帐管理机构。
如果采用企业内部处理,企业人员对客户的信息最了解,能够与客户保持直接的联系,及时对欠款做出反应。但是,企业内部的人员与债务的追回与否没有直接的奖惩办法,导致机会成本上升、影响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帐款的收回无保障。毫无疑问,法律诉讼对欠款的追收有很好的保障,但是法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性,致使企业与客户成为不可逆转的“冤家”。再有,诉讼前债权人要付给律师一定的费用,还有漫长的诉讼时间及诉讼结果难以保证欠款被收回。而专业的商帐管理公司在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后,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可行性的追收方案,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客户沟通,有良好的时间保证,对债务的追回有很好的保障。总之,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为保证欠款及时、完整的收回,要求执行人员在案件追收前期,对案件本身要有详尽的了解与分析。
从债务追收的成功率来讲,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寻找专业的商帐管理机构为其代理债务追收。一是,专业商帐管理机构充当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润滑剂”作用。有时,企业不愿与债务人面对面的商讨,以至于造成双方的不快,导致欠款更加难以收回;二是,专业的商帐管理机构一般具有资信调查的能力和强大的追收网络,前期能够对企业的欠款做科学分析,并且向企业提供可行性的债务追收方案;三是,专业机构的人员素质较高。商帐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和经济学知识,还要有良好的心理学、交际学知识,在面对每一次商帐案件时能够灵活应用,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挽回损失;四是,专业的商帐管理机构更加看重案件的成功率,在国外被称为:“nopayment,nocharge”,即如不成功,不收取佣金。如果企业将债务人诉讼法律,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法律费用,而且诉讼的结果难以保证,这时的企业就好比吃着难咽的野菜汤,苦不堪言。
有关专家界定了专业机构与应提防和拒绝合作的机构之间的特征:
商帐管理是由一批专业的法律专家与经济学家组成的高素质的团队。可信赖的商帐管理机构:应提防和拒绝合作的机构不仅提供一项“追帐”服务仅提供一项“追帐”服务,不具备诊断、分析案件的能力同时具有资信调查的服务完全不提供其他信用管理服务在本地、全国、世界拥有多家办事处和公司及合作伙伴仅在本地有办公室向本地、全国、世界提供“追帐服务”鼓吹“追帐”的成功率,任何案件都接,并声称没问题大型的征信数据库,企业的不良客户信用纪录,并公开不良客户的名单吹嘘自己在黑道、白道中的“有利”位置,没有数据库和网络制作可行性“追帐”方案,定期向客户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无“追帐”方案员工人数众多。一般由法律专业、经济专业的人才组成的队伍不超过5人,不具备专业的商帐管理素质对客户一视同仁,取费公开没有公开的报价单按15%~35%比例收取佣金收费低,较大的收缩性“在赊销过程中,圆满结束的‘良性案件’是少数的。”专家提醒道。一笔欠款能否100%追回,不仅取决于商帐管理机构的专业素质,还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质量。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赊销出去的产品,对逾期帐款的天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在商帐管理中“时间”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一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得越短,欠款被追回的成功率越大。反之,成功率就越小。欠款发生后3-6个月的时间段是最佳的收款时间。
其次,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如何,也决定着欠款的“命运”。再有债务人申请破产,公司也就不存在了,案件的质量比较低,欠款被追回的成功率也很低了。
另外,赊销产品的质量是否过关,合同的定制是否有纰漏,都会影响欠款追收的成功率。因此,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交货时要与对方签订验货单据。合同的定制一定要精细,避免在追讨欠款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