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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以物抵债的审批条件有哪些?

债权转让           阅读:55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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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二、以物抵债的审批条件有哪些

第十六条抵债财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不需报批。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不需报批。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照本章后列条款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查批准。各级分行以物抵债的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级分行审查批准。县和县级市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必须报上级行批准后实施,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总行本部办理的以物抵债,不分抵债金额大小,一律由信用发放部门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总行行长核准。

第十九条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经营状况;2.担保人经营状况;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二)以物抵债申请表。(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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