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适用三档比例税率,即18%、27%、33%.上述情况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3万(含3万) 18%
3—10万(含10万) 27%
10万以上 33%
注意: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贸易商投资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33%.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按照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