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债”:“240万”砸到了我的脚
三个公司,两方纠纷,罪魁祸首却是一纸协议,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知名律师赵红燕为您讲述。
2010年12月20日,甲公司代乙公司付款240万元。2010年12月2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乙公司欠甲公司款项24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乙公司同意将其到期债权部分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依法取得受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抵销。丙公司明知道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同意向甲公司履行该部分债务及其从权利和清偿义务。
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将其享有的24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愿意履行该部分债务及其从权利的清偿义务。合同签订后,丙公司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款项240万元及利息。
被告丙公司辩称,通过债务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但利息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丙公司已明确知道债务转让的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判决被告丙公司偿还甲公司欠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