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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做好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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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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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做好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时间】 1995-11-27

【实施时间】 1995-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做好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信贷局: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帐务已于9月份向我行交接完毕,按照行领导关于债权债务划转交接工作必须在年内完成的指示精神,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划转给开发投资公司债权债务的工作。

一、项目和债权债务划转。各信贷局划转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公司的项目,应按照开行综计[1994]130、279、345和349号等文件执行。划转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公司的债权债务,应以1994年12月31日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为准。对用债券资金等安排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渠道的,应恢复原资金渠道。个别项目和债权债务需调整,应经过开发银行清债办公室批准。

二、报表合并。各信贷局应将划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合并,编制一张总的资产负债表(分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作为附件),连同其他债权债务报表一并交接。交接时,由开发银行将应划转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开发投资公司。

三、利息计算。对划转的债券资金必须计算利息。具体计算办法,待开发投资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各信贷局应于12月15日前将编制好的划转给开发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报表送开发银行清债办公室,12月中旬将正式办理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开发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交接手续,请各信贷局务必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免影响债权债务交接工作在年内的顺利完成。

五、债权债务交接后,如果需要对划转的项目和债权债务进行调整,应经开发银行批准。

划给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的项目和债权债务,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原材料投资公司物资经营部的4,545万元债权债务,由原材料投资公司直接移交给开发投资公司,并由开发投资公司对其进行清理。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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