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债务责任危险:被忽略的股权资产瑕疵形成的诉讼
2010年11月10日,上海某投资基金公司向天津华科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000万元,在对华科公司资产审计时,有一项股东投资的房产存在瑕疵,于是双方协商股权投资注资后,该瑕疵由原股东在2年内消除瑕疵。如不能消除瑕疵,华科公司的原股东应以2000万元的2倍价值,回购上海投资公司的股份,并按照股权投资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在2012年10月华科公司经与原股东协商解决瑕疵,需要现有股东会决议置换资产结构,在签署股东会决议时,上海投资公司不同意签署,认为解决瑕疵应是华科公司原股东自己的事,不同意配合完成消除瑕疵问题。故超期没有解决房屋资产的瑕疵问题。于2013年3月10日,上海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科公司原来股东按约定的2倍金额,回购其投资的2000万元股份,并承担15%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