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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范围是什么,在我国,破产债务如何清偿?

其他公司债务问题           阅读:69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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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财产的构成如下:

(一)可构成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不可构成破产财产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

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

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

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

但职工的宿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在该财产处理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可与新的房产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二、破产债务如何清偿?

破产债务用破产财产来清偿。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以上就是破产财产范围是什么,破产债务如何清偿问题的解答。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可能有的当事人知道得不全,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可能有的当事人也不太确定,如果不明白的建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和求助,律师会针对您的具体问题做出详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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