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销权?
(一)撤销权定义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撤销权的行使限制是什么?
撤销权的行使限制主要有四点:
(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的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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