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根据履行情况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二、根据合同性质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标的的属性是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就不需要恢复原状。这类情况较多地发生在:
(一) 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务,也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二)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
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不能就已经使用的部分做出返还。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已经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将使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
三、关于恢复原状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将标的物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所表现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就谈不上恢复原状的问题,因为合同订立以后的状态和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基本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这是指从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标的物的性质来看是否能够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效果因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下列不同:
(一)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自然要返还原物;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孽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起返还。
(二)在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恢复原状的,例如,原物是特定物而灭失,又如,提供劳务或者使用物品作为合同的给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恢复原状。
四、关于赔偿损失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解除合同后果是什么,解除合同后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合同解除之后会产生相应的后果,这些后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已经履行情况下,当事人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有损失的时候,可能涉及到赔偿问题。关于赔偿,当事人如果能协商一致当然最好,如果有分歧,不妨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和求助,律师有丰富的经验,能为您提供良好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