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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7日,被告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称欲拍卖一处地产,竞买人凭保证金收据和竞买申请登记表领取拍卖资料和竞买号牌,成交的保证金先扣除拍卖佣金,余款为拍卖成交款;不成交的,保证金三日内全额退回。原告苏某获悉后,向被告拍卖公司申请竞拍并交纳了竞拍保证金50万元,被告公司则出具了保证金收据(注明“2006年11月25日早上10:30开拍”),然而并未向原告发放竞买号牌。后苏某以未能参加竞拍为由,于2010年11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退回竞拍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