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夏某系江苏如皋市农民,随多名同乡至上海打工多年,从事登高建筑安装工作。2011年2月,夏某经同乡介绍至包工头陈某处工作,陈某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伟创力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某项安装工作,并安排夏某至该工厂从事登高安装。不幸的是,2012年2月21日,夏某第一天上班即在剪切铁丝的过程中被弹出的铁丝弹中左眼。虽然感觉非常疼痛,但夏某仍然坚持继续工作了三天。潜伏四日后,夏某眼内伤情终于在2012年2月24日清晨剧烈发作,夏某表示无法再工作,陈某及其妻子先后将其送至嘉定区南翔医院、浦东新区公立医院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最终诊断为眼内炎。后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为左眼低视力一级,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之后,陈某承担了夏某初期治疗的费用。夏某要求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陈某表示希望私了,但仅愿意支付2-3万元,夏某不同意,便找到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芹律师,希望委托事务所代为追索赔偿。李主任与黄俊律师代理了本案。
【代理过程】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律师与黄律师判断,由于夏某在上班第一天即受伤,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考勤记录等证据,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胜算较小,因此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作为案由代夏某起诉。
被告究竟是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责任一般由雇主承担。李律师与黄律师深知,伟创力作为一家大型跨国企业,必定不会将工程发包给陈某个人,因此陈某绝非夏某的真正雇主。代理律师与陈某取得电话联系,希望通过陈某了解到本工程的真正承包方是哪家公司,但是陈某基于个人关系考虑,不愿透露真实承包方的信息。发包方伟创力公司经多次联系也未能提供相关信息。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基于时间考虑,代理律师决定将陈某与伟创力告上法庭,并在起诉书中说明,若庭审中发现真实承包方,则请求法院予以追加其为被告。
案件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在第一次开庭时,发包方伟创力披露了本工程的真实承包方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随即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并要求三被告对夏某的受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一审程序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究竟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还是城镇标准赔偿,若按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仅2万余元,若按城镇标准计算,则有可达到6万6元。虽然夏某为农村户籍,但代理律师深知,夏某多年以来一直在上海居住并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所在地均为城镇,因此,代理律师告知夏某,若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享受残疾赔偿金待遇。其后夏某搜集了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上海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前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均被一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由宝立公司按城市标准支付夏某残疾赔偿金。
对方上诉发现证据瑕疵
一审结案后,宝立公司新代理人代其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原一审中为夏某作证的其居住地居委会及原工作单位的态度突然发生转变,向二审法院出具了与一审证据截然相反的证词。居委会竟表示不认识夏某,原工作单位表示夏某仅断断续续工作,并不能代表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对方代理人还主张一审司法鉴定有瑕疵,夏某当时矫正视力未达到低视力一级的标准,不能构成十级伤残。
面对上述针对证据的攻击,代理律师沉着应对,首先拜访了夏某经常居住地邻居、原工作单位同事,通过证人证言、笔录从其他侧面锁定原审认定的事实。针对宝立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代理律师有效利用证据规则,在答辩状及庭审中指出对方未在一审质证环节提出疑义且未在一审环节申请重新鉴定,现举证期限早已届满,宝立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并无不当。上述措施给了宝立有力的回击。
调解结案
针对二审双方掌握的证据情况,代理律师为夏某重新做了案件分析,本案由于司法鉴定结论被对方发现明显错误,且一审最有利的证人突然转向,在证据如此混乱的情况下,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实胜负难料。若二审法院要求就伤残等级重新作出鉴定,不能排除鉴定结果为夏某不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届时夏某能得到的赔偿将微乎其微。
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在二审主审法官的主导下,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在陈某已实际负担的近2万元医药费之外,由陈某于2012年12月31日前再向夏某支付2万元,若陈某没有给付,宝立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前给付;陈某于2013年4月30日前再向夏某支付2万元,若陈某没有给付,宝立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给付。若陈某和宝立公司均未按期给付,夏某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宝立公司向夏某支付人民币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