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约束力:
1、领受债权通知的义务;
2、领受债权通知后,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转让范围内的债务。
否则,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债权人如接受此种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3、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履行以后,债权让与合同因各种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债务人的善意履行仍然有效。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所谓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合同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关人(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债权转让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又称对内效力。合同权利由让与人(即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原合同权利的主体,让与人将脱离原合同债权关系,由受让人完全取代其债权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新增加的债权人。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保证担保权、抵押权、利息债权、质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等,也应当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并同时发生效力。(对此,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为一立法例)。
第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又称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问题上的通知原则,未经通知,即使转让合同已经生效甚至转让合同已经履行,但对债务人来说,对新的债权人仍不负有履行义务。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因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而债务人是原合同的当事人,但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