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9)》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 以抵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 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券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四)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限期、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 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