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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合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           阅读:130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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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民间借贷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如明知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则不予以支持,因此只有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同时,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对此,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李小兵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此外,界定是否为合法民间借贷的一个标准为,利息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4倍,超出就不被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往往以高出银行利息4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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