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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应具备的要件,代位清偿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阅读:108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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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清偿应具备的要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应为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须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再次,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诸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担保权、优先权等;最后,须是可依法请求的权利,如此种权利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被债务人处分,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二、代位清偿的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为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债务人的某项权利被债务人代位行使后,债务人对该权利一般不能再作处分。

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用的必要费用,有权请示债务人予以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得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擅自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3、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凡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而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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