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合同庇护下的债权-我用合同保债权
2000年1月,A自行车设备公司与贞安自行车制造公司签订自行车制造设备销售合同,出售设备6台,设备价款200万元,签订合同时约定贞安公司向A公司预付设备价款30万元,A公司收到款后60天内向贞安公司供应设备,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合格,贞安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备价款50万元。其余120万元价款从设备调试合格后,每月偿还20万元,分六个月付清,在设备价款没付清之前,全部设备所有权由A公司所有,价款付清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贞安公司。这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之债,由于贞安公司没有按月支付剩余设备价款,至2001年3月贞安公司停产,主要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贞安公司破产还债,至此贞安公司仍拖欠A公司设备价款80万元没有偿还,在申请破产还债程序中,A公司以该合同项下设备没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约定,申请将设备进行评估后予以取回。经清算组和法院核实确认,A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同意按照80万元取回供应的原设备4台,保护了公司债权的全部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