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合同庇护下的债权-第三人担保防风险
王博是昊天实业公司董事长,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融汇公司贷款人民币400万元,融汇公司要求王博用两套房屋作抵押,由昊天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王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昊天公司承担抵押财产不足部分的担保责任,但是没有按约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由于王博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融汇公司起诉王博和昊天公司,请求王博偿还4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将昊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昊天公司对王博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审理中,三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昊天公司以王博房屋没办理抵押登记,提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博偿还融汇公司贷款本金400元,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对抵押房产评估后确定为320万元。昊天公司对房产价值不足部分的8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