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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的限制,债权转让怎样是通知到债务人

债权转让           阅读:41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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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的限制

关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未作限制。

通知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向出让人履行前作出。转让合同生效前,通知没有意义,债务人已为履行之后,通知则失去价值。

实务中,经常发生债权转让后,未对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即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则以诉讼前未获通知,转让对其不生效,受让人起诉应予驳回作为抗辩。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看,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应认为在案件审理中仍可进行。

此规定应扩及适用于所有债权转让中,因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如果债务人恶意拖延债务履行或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就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阻却通知的履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也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则难以证明已为通知,等等。

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已经发生出让人或受让人已为通知,而债务人不予承认的情况。债权的受让人诉诸司法程序往往是不得已,只能期望采取诉讼方式达到既履行了通知义务又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

如果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可以成立通知,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其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这样的效果不利于惩罚在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也为受让人行使债权更加困难,增加受让人的诉累。

关于通知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应当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电话、直接口头告知)、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如公告通知、登报声明等来履行通知义务。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主张者承担。

二、债权转让怎样是通知到债务人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那么如何才算通知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

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通知义务。

另有一种特殊的通知方式是公告。有关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这主要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

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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