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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效力是怎样的,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质押           阅读:287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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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二)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收取孳息。

2、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2、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保管标的物。

4、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5、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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