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都能提出破产申请吗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有多种,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债权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从债权是否附期限或条件看,可以分为一般债权人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人;
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权人和多数之债的债权人等等。这种种不同的债权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但是,如果具体地看,他们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需作区别对待。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
对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应当设定以下几条标准:
(1)、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必须属于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其债权的实现是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破产程序是否启动,与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多大关系。
(2)、与破产债权相对应的破产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对此无清偿能力。
(3)、债务人不符合可予免破的法定情形。
(4)、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在国外通常有所规定,它们一般称之为“破产水平”。
我国的“破产水平” 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规模(通常以注册资金为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分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