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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留置,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留置           阅读:47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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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财产可留置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二、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留置财产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日本民法承认民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而日本商法则对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持否定态度;瑞士民法和韩国民法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学界对此也存有一定争议,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三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物权法》中“债务人的动产”究竟如何解释,不无疑问。有观点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债务人的动产”应解释为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

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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