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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所有权能否转移,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吗?

质押           阅读:152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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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所有权能否转移

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吗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及于孳息?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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