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债权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只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即可。然而,涉及到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由于还涉及外汇管制和外债登记事宜,因此其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已进行登记的外债,境外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境外债权人也可以免除境内债务人债务,但债务人之间无法办理债务转让。具体情况请见以下三种分析:
境外债权转让是可行的,假设A公司是境外公司,C公司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向A公司举借外债,并已进行外债登记。B公司是家境外公司,A公司有意将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
根据《合同法》以及外债登记的相关规定,该次债权转让只需在A、B企业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C企业。同时,C企业应当协助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债权人的变更登记事宜。
二、跨境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产生两种可能:
1、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
2、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将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务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债权人应该承担救济责任。
以上就是跨境债权转让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可以看出,要转让债权,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如果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行为。 所以您要注意这一点,具体的操作,也许律师能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