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要知道,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一定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因此,不能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之债也不例外。要认定保证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保证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相对原理等内容来看:
(一)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公共债务作了列举式规定: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一定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使夫妻(家庭)生活从中获益。
(二)从保证合同的性质来看,保证合同的成立基础是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既包括对其人格的信任也包括对其偿债能力的肯定。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也是相对独立、有所区别的,因此,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的偿债能力,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生的信任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因此,该保证合同关系形成完全是基于甲对丙的人格信赖,而与戊无关,更不可能因丙的担保而使戊对合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债务也不应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当然也包括夫妻另一方,除非该债务的形成有夫妻双方的合意或使家庭获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们要明确,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在保证之债中,除非保证之债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保证人的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担保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