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共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担,意即共同承担,它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一种对外民事责任。
共担是一种连带之债,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即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不分份额,并且享有平等的处置权。相应地,共同债务是一种连责之债。
共担是一种无限责任。对此,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得十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程序是: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夫妻双方仍负有清偿义务。我国目前未实行夫妻家庭破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共担是相对债权人而言的一种对外责任。只要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共同债务消灭之前,他不因夫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夫妻之间的协议或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所作的分担判决而改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是:“离婚时”,而在司法实践中,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在离婚时,更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法院在原夫妻双方离婚时,主要处理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基本上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看来,该条法律规定同司法实践相脱节,存在立法缺陷。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意即分清承担责任,它是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确定谁为最终承担者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或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处置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允许协议清偿的前提是:离婚时,并且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而在事实上,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最终导致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并不多见,更普遍的却是为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最终导致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法律条文规定的“清偿时”,未必就是“离婚时”,当然更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应当获得尊重和承认。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后至消灭前,都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协议由谁最终承担共同债务。
分担也可能是在协议不成时,由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最终承担的判决。婚姻法第41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无法行使抗辩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判决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从实质上看,判决的内容是分担。当然,这种分担的确定,不是当事人自治的意思,而是国家意志的干预。
分担还只是一种共同债务的内部处置意见,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法院的裁判,它们的形成过程中,都没有第三人参加,所以分担在一般情况下其效力只限于内部,并不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确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对第三人才具有约束力。绝不能认为,所有的分担都可以对抗第三人。分担的确定,不能把连带之债改变成按份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