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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如何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

其他公司债务问题           阅读:43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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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分配开始后向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

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二、如何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

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

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

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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