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部分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等。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能依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四项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巳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的问题。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