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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不还“躲猫猫”,法院缺席判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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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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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不还“躲猫猫”

原告刘华轩为门业制造和销售商,2011年3月份至2011年8月份期间被告张建立在原告处拉走合金门若干,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0950元。2012年3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刘华轩门款10950元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分期付款,每月2000元,付清为止”欠条上有张建立的签字、指印及相关信息。张建立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该款,刚开始被告推脱不还,之后干脆彻底消失的无影无踪,原告即便找到被告张建立父母也未见到张建立,原告无奈诉至太康县法院,要求被告张建立偿还原告门款10950元。法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张建立后,张建立亦未到庭。

法院缺席判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建立欠原告刘华轩门款10950元有欠条为凭,该欠款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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