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生意欠债不还被告法庭
2008年8月,赵某承包了一项工程,之后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钢材供货商李某,以每吨3700元的价格赊购了75吨钢材,商定总价格为26.8万元。两个月后,赵某付给李某10万元货款,并为李某出具了一张16.8万元的借据,保证半年之内还款。半年之后,见赵某没有还钱的意思,李某便多次上门要账,并称在此期间,钢材价格已上涨到每吨5600元左右,赵某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最后,赵某为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保证在2009年6月还款,并按每吨5600元的价格赔偿差价。但还款日到期后,赵某总以没钱等借口搪塞李某,一拖就是两年多。李某最终将赵某及其妻子郭某告上法庭。
妻子被判一同还款
南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长期拖欠李某欠款,侵犯了李某合法权益,赵某应按协议偿还李某欠款。而郭某虽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赵某与李某交易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郭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