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发生撤销权纠纷的情况
发生撤销权纠纷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理债权的情况,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因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
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债务人、 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侵害债权, 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目前一些企业借分立以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亦是一种侵害债权行为。
侵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 例如, 现有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 但债务人却又将现有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其他债权人。
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财产,则无从撤销。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