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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需要审核哪些内容,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其他公司债务问题           阅读:42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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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申报需要审核哪些内容

破产债权的申报,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二、破产债权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2、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1、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2、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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