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生母去世,孩子与生父争夺超欠款继承权
原告马三军诉称:原告与被告马羊系父子,与被告马二军、马三军、马四军系亲兄弟。301号房产系马羊其亡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拆迁所得全部补偿款由被告马羊与马四军保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笔拆迁补偿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羊辩称:涉案房屋系我个人财产,并未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涉及我亡妻的遗产。被告马大军、马二军辩称,要求与原告分得同样多的拆迁款。被告马四军辩称,同意马羊意见。

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款可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查明的《村民房屋登记表》中显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马羊。马羊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显示,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包括马羊、马四军、王翠霞、马思佳及李娜(马羊再婚现妻)马羊亡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马羊给付原告马三军及其余三被告各八万元。
律师说法:继承人如何继承房屋拆迁款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有涉及的案外人的年龄状况,并结合全市和涉案房屋所在区县农村地区宅基地批建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有理由相信涉案房屋系马羊和其亡妻共同建造。同时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无法排除马羊亡妻参与涉案房屋的建设,故涉案房屋应当由马羊亡妻占有一半份额,并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在继承前各个继承人之间为共有关系。根据马羊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列明的被安置人员有权享有对应的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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