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承租人死亡,房屋拆迁补偿如何继承
上海市山西北路某处房屋于2010年10月被拆迁,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袁某,共取得拆迁款151万多元。袁某共有四个子女,袁某的妻子 2002年就死亡了,袁某也于2011年9月死亡。因为拆迁时袁某年事已高,于是委托儿子袁某某代为参与谈判并签订拆迁协议。袁某某在取得151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后拒绝给予三个姐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三姐妹将其起诉。
法院判决:原告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非继承不享有拆迁款
原、被告的户口之前均在系争房屋内几年,后来袁某某为另行取得拆迁补偿款,将户口迁出到他处,并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三姐妹因结婚也分别将户口迁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某某及三姐妹是否能作为同住人享有拆迁份额。陈律师调取了袁某某曾经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取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无权再作为同住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至于三姐妹是否可以作为同住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的户籍曾经迁入到系争房屋内,但嗣后因结婚分别迁出,故原告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袁某一人所有。
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因袁某某还是拒绝给予三姐妹拆迁补偿款,三姐妹又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拆迁补偿款属于袁某的财产,其去世后未立遗嘱,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律师说法:拆迁时户口迁出不能认为是同住人
从本案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拆迁补偿款到底属于哪些人所有发生争议,必须先进行确权诉讼,在确权诉讼之后另行起诉继承、分割,而不能将确权和继承放在一起,在同一个案件中解决。因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和继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公房拆迁中,曾经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是至拆迁时户口又迁出的,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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