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外嫁女起诉村民小组索拆迁款,外嫁女能获得拆迁款吗
2012年至2014年,印台区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天然气安装补助费等款项时,外嫁女与同村其他村民相比所分甚少,其家属及子女更是分文未得,10位外嫁女与其“娘家”河东村村委会及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对簿公堂。印台法院一审判决,肖女士等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获得与同村村民相同的补偿款,共获得补偿款42.47万元。
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都在娘家,户籍也在本村,一直在娘家生产生活、参加选举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2012年7月,河东村因征地及房屋开发建设取得收益款,按照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人口每人平均分得土地补偿款14000元,青苗补偿款每人500元,2013年年终收入分红每个村民1000元,2014年7月,给每个村民发放天然气安装补助2000元。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对肖女士等人系“外嫁女”身份的村民,给付土地补偿款一半即7000元、青苗补偿款500元、分红500元、天然气安装补助1000元,对外嫁女家属及子女不予分配,因此引起纠纷,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和子女遂将河东村村委会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外嫁女依照户口仍享有拆迁权益
法院审查查明,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一直在河东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在该村生产、生活,且这些外嫁女并没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10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与河东村第一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判令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向10名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支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天然气安装补助共计42.47元,而由于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作为受益人和分配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了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对河东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外嫁女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享有拆迁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均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收,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就能享受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则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嫁女”可以享受原村村民的待遇:(1)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村,这是“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确认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因素就是看户口是否在本村。(2)“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就意味着“外嫁女”依然对原来的村承担义务,同时应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规定,出塌方在夫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在娘家还应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由此可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而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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