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拆迁周转房潮湿患湿疹,开发商被诉
2004年6月,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对溪翁庄村进行拆迁改造,将王某原有房屋拆除,故与王某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支付王某夫妇附属物补偿及各项奖励补助共计28万余元。在周转期间,拆迁周转费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同年8月24日,王某在某公司帮助下搬出原住房,并搬入原溪翁庄小学3间校舍。某公司在王某居住的周转房还临增建了小厨房,王某居住期间,无需支付租金,拆迁周转费仍按时按标准领取。
但在周转房居住期间,由于所居住房屋潮湿,王某于2004年12月16日发现身上出现湿疹,直至2006年1月26日,王某才由周转房内搬到现回迁所分楼房居住。王某患病后,先后数次在密云县医院、溪翁庄村卫生所治疗,花费了部分医药费用,为赔偿问题,密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判决认定王某患湿疹与其所居住潮湿房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王某治疗湿疹所花合理药费850.88元判决某公司进行了赔偿。判决后,王某湿疹仍未治愈,其又先后花用合理医药费1273.52元,为赔偿问题,王某再次诉于密云法院。
法院判决:开发商未能提供正常房屋周转,应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将王某房屋进行了拆迁,虽然给付了王某房屋周转费,又为王某提供了周转住房,但因其所提供的周转房漏雨潮湿,不能保证王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致使王某在居住期间患湿疹,其患病与王某居住潮湿房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某公司应对王某治疗湿疹所花合理医药费予以赔偿。2006年8月11日,法院对此判决后,某公司虽履行了判决,但因王某所患湿疹至今仍未治愈,在此期间王某所花合理医药费用、车费、到医院治病所造成的误工费用,某公司仍应予以赔偿;对某公司提出王某起诉和治疗已过诉讼时效之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因房屋潮湿所患湿疹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1533元。
律师说法: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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