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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曝光对象索要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职务犯罪案例     郭少军     2016-12-23 阅读:347

郭少军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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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9月至10月11月间,李万《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广西记者站副站长荔湾、工作人员唐自成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访全区“对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利用各粮食系统因粮食直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害怕上报、曝光的心理,共同索取来宾市的象州县、兴宾区粮食局各1万元、贵港市覃塘区粮食局6万元、桂平市粮食局6万元和河池市环江县粮食局8万元,以上共计现金22万元,得款后两人均分,各分得11万元。

辩护意见

李万辩护称,其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所收取的22万元是四个粮食局的订报赞助款,其亦就此事向报社领导汇报过,没有将钱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法院采信证据有严重瑕疵,认定事实错误,错误将“赞助费”认定为“索取款”;将媒体记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缺乏法律依据,李万不满足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唐自成辩护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且22万元是四个单位主动赞助的订报款,不属于受贿的钱款。其辩护人提出,唐自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认定唐自成索贿并将收取的22万元分赃占为己有的证据不足,缺乏证据支持,唐自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万、唐自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聘用的记者和工作人员,代表报社对广西粮食系统直补工作进行调查采访,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权力,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围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绝不是单纯的“个体性的劳动”,而是以所属新闻媒体单位名义进行的职务活动,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其利用舆论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因此判处被告人李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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