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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程序规定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2017-06-29 阅读:581

郭少军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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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财产刑作为一种剥夺财产性利益的刑罚方式,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以基层法院为例,统计2015年以来法院刑事案件财产刑立案、执行数,其中执行到位95件,仅占立案总数的13%,“执行难”已成为客观存在的工作瓶颈,亟需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现状

1、执行账目不清。2015年之前,需要逐案查阅、统计、核对,无法有效监督财产刑执行数量及质量。2015年后,最高法规定“财产刑执行单独立案机制”,法院才逐步开始移送立案。

2、执行活动乱象。执审不分,“判前罚金”、“以结代执”等现象普遍存在,存在执行主体不详、执行程序不明、执行标的不清等乱象。

3、执行效果差。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近几年才被逐渐纳入监督视野,经多次专项检察发现,财产刑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较多地“烂账”、“死账”。

二、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一刀切”,缺少个性判决。法院对涉财类、贪利类罪犯给予常规化财产刑判决。如“两抢一盗”侵财类犯罪,此类人员本无经济收入,因缺少经济来源,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要求其履行被判处的巨额罚金可谓雪上加霜,无力执行。

2、“没有钱”,架空生效判决。如贪污、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条件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和履行能力。被告人渉罪后,由于财产刑履行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没有钱”成为拒绝履行的借口,导致刑事判决中的附加刑成为“空判”。

3、“冷执行”,内部踢足球。法院内部对财产刑执行部分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刑事审判庭对容易执行的提前预收,并在判决文书中予以明确,而执行比较困难的或者犯罪不愿缴纳的则判处实刑后移交单独立案,而后遭遇搁置、程序终结等“冷执行”。

三、财产刑“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1、执行前置,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对可能单处或者并处财产刑的,有侦查部门开展财产性调查,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审判机关视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2、执审分离,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应当规定法院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职权清单,明确期限,依法移送财产刑执行案件,由执行机关统一办理。

3、检察介入,建立申请执行监督制度。对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建立申请执行监督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公权介入,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4、动态监督,完善文书备案审查制度。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减免等备案审查机制,依法送达检察机关,便于动态监督,促进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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