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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责义务构成玩忽职守吗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例          2017-07-03 阅读:371

郭少军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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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违反职责义务构成玩忽职守吗

被告人胡平,女,1962年6月9日出生,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2年8月14日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01年12月底,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亚、反贪局副局长党红及其家属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该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冷开州写匿名信寄给原告家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对原告生活作风等问题进行诽谤,要求以诽谤罪追究冷开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平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接到控告材料后,本人并分别安排刑庭庭长刘文贵、审判员陈红对自诉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及认定三封匿名信的信封是由冷开州书写的证据、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由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加盖有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朱礼才的个人印鉴)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均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胡平向本院院长宋航林汇报后,于2001年12月30日由本院立案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并转到刑庭审理。当日,胡平经与刑庭审判人员讨论,并请示本院院长,决定对冷开州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由刘文贵填写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胡平在批准人处签名,对冷开州依法定程序执行逮捕。后此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经重新鉴定,确认匿名信封上的字迹不是冷开州书写。2002年3月20日冷开州被取保候审,3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违反职责义务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对提起自诉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诽谤案件的证据材料,本人并分别安排刑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有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为防止自诉案件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经其和刑庭审判人员讨论,报本院院长同意并授权后,决定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被告人胡平在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到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没有违反职责义务。虽因后来的鉴定否定了原鉴定,及原鉴定人未按照其部门规则要求的形式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胡平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2年11月26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平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亦不上诉,开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履行职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未到庭履行职务,依法应按照撤回抗诉处理,于2003年1月13日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宣告胡平无罪的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应该正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逃脱的,也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过去也曾当做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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