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滥用职权免于刑事处罚 犯滥用职权罪如何量刑

职务犯罪案例          2017-07-12 阅读:460

郭少军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滥用职权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份前后,陕县店子乡黄塘村村民杨XX(已判刑)在陕县店子乡黄塘村非法收购并组织外运村民擅自砍伐剥树皮死掉的天然栎木。被告人张军厚接到群众举报后,驱车赶往现场,在陕县宫前乡韩川村附近查获非法运输天然栎木的车辆及运输人杨XX,被告人张军厚在明知杨XX运输的是禁止砍伐的天然栎木并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不仅不履行职责对非法运输木材的来源进行查处,而且擅自收取杨XX500元罚款后将非法运输木材的车辆放行。随后,杨XX等人又非法收购栎木进行贩运。杨XX非法收购贩运的栎木蓄积量为134.86立方米。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军厚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厚作为森林公安警察,明知杨XX收购并运输村民擅自砍伐因采剥树皮不慎死掉的天然栎树是违法的,不但不履行职责进行查处,反而逾越职权同意放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张军厚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军厚案发后能认罪悔罪,且违法放行运输的一车栎木确系村民擅自砍伐的因经乡政府同意采剥树皮死掉的天然栎树,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厚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犯滥用职权罪如何量刑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郭少军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